更好坚定文化自信、法治自信
深刻把握中华法系的独树一帜之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不仅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蕴,也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作出独特贡献,是我们坚持“两个结合”、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根基。中华法系包括中国古代典章制度、法学理论、法治传统、法律文化等丰富内容,不仅着眼于解决立法实践、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技术性法律问题,也着眼于建构中华文明的整体秩序;既在法律维度上探索解决如何规范人的言行这个重大课题,也在政治维度上深刻认识法律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密切关系。中华法系的独树一帜之处在其形成、发展过程中得到生动体现。我们要对中华法系为什么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这个问题深入研究分析、作出学理回答,为更好坚定文化自信和法治自信、不断增强全体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提供学术支撑。
中华法系内容的原创性。中华法系代有兴革、传承清晰。以律典与令典为支柱的中华法系,自秦汉时期初步形成并持续发展。其产生、发展、成熟始终保持中华文化主体性,体现出鲜明的创造精神和高超的立法技术。从秦汉至明清,各代法律在前代法律基础上既继承又创新,不断斟酌损益,走向成熟完备,最终围绕律令体系形成一整套立法、司法方面的法律制度与法律理论,并孕育产生相应的法治传统、法律文化。在这个过程中,中华法系为人类法治文明贡献了许多影响至今的优秀思想和理念,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比如,德主刑辅、以德化人的德治主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正义追求等,都具有鲜明的原创性和民族特色,对于我们今天汲取文化力量和历史智慧、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依然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中华法系演进的连续性。中华法系所承载的中华法治文明,是源远流长、辉煌灿烂的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民族数千年的法制史中,中华法系形成了一个代代相继、绵延不断、十分清晰的发展轨迹。从历代刑法志就能看到这一点。例如,《明史·刑法志》载,“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根据考古发现的秦汉简牍律令,我们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秦汉律令的整体样貌,并发现秦汉律与唐律在立法精神、基本原理、立法语言以及篇章结构等多个方面清晰的传承关系。恢宏的中华法系,并不是某一朝某一代的产物,而是夏商周以来中华大地各个时代、各个民族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智慧接续发展并相互叠加交融而产生的法治文明成果。
中华法系发展的规律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史充分证明,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中华法系的发展状况,与国家的盛衰强弱有着密切的关系,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中华法系的发展史,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中国古代法典编纂与实施的历史。每当国家强盛的时候,朝廷就会在吸收前代法制成败得失的基础上编纂法典,而杰出的法典又推动造就了国家的盛世,为中华文明的延续和兴盛提供法治力量。比如,秦国任用商鞅明法令而富强,最终统一天下;唐太宗奉法治国,以《贞观律》成就贞观之治。中华法系发展演进过程的这种规律性十分显著。
中华法系的世界性影响。中华法系底蕴深厚、内涵丰富,自成体系、脉络清晰,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也代表了人类法治文明的最高成就。如同罗马法是奴隶社会法律发展成就的代表,《拿破仑法典》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发展成就的代表,被称作中华法系代表性法典的《唐律疏议》也是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封建社会法律发展成就的重要代表。《唐律疏议》在法律概念、法典体系化、法理阐释等方面都体现了中华法系的成熟度,不仅远超同时代的周边各国法典,即使用当代的法学标准审视,也具有先进性,蕴含着许多值得传承的立法思想、立法理念、立法技术。这就足以使中华法系为人所效仿借鉴。中华法系对朝鲜、越南、琉球、日本等国家产生过直接示范作用,影响持续了千余年,推动周边国家形成具有自己民族特色的法律文化。从这个意义看,中华法系不仅具有鲜明的民族性,也具有鲜明的世界性。
中华法系不仅仅是我们的历史成果,对于中华法系的研究也不是为了复古。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研究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努力探寻中华法系的宝贵遗产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契合点、结合点,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好把握中华法治文明发展方向,书写出中华民族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法治篇章。
(作者:刘晓林,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人民日报》(2025年06月25日 第 09 版)
(新媒体责编:贡子奕)